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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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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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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 | |
| 1 |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限 | / | 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釆购的,釆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2 |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的要求 | / |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3 |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釆购时,招标文件公告期 |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4 | 釆购人对已售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 | / | 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釆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
| 5 | 供应商提出询问的时限 |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
| 6 |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法定时限 |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釆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釆购文件之日或者釆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釆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釆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旦;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 7 | 采购人答复供 应商的书面质 疑的法定时限 |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 | |
| 8 | 评标报告的送 达和确定中标 结果时间的要 求的时限 | / |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 9 | 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时限 | / | 第四十三条釆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
| 10 |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的要求的时限 | / |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 11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的时限 |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市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台 | |
| 12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釆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
| 13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时限 |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釆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 14 | 质疑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法定时限 |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
| 15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定时间 |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
| 16 |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 | 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 |